网路卖家注意!
明年(112) 1月起需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
财政部表示,今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且有从事网路销售之营业人,依修正后规定应於明年1月1日至同年月15日间办理变更登记增列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不过,为让营业人有充分时间办理,财政部也订定自明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止,共4个月为辅导期间。辅导期届满后,即自明年5月1日起,未依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者,则将依营业税法第46条第1款有关未依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处罚。
财政部也提醒,自明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设立税籍登记之营业人,倘经查获其於税籍设立登记时即从事网路销售而未向国税局申请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者,应按同法第46条第2款有关申请营业登记事项不实之规定论处。

